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鼓勵引導企業建立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使其成為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充分發揮企業在自治區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中的引導與示范作用,有效地促進自治區創新體系建設,推進自治區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根據自治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為更好地加強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進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增強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國民經濟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導向作用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予以認定,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 申請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被認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企業必須是本領域在國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或高新技術企業,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企業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近3年連續盈利,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證明。
(二)被認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企業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或擁有引進專利技術的獨家許可權。企業自主創新產品的銷售收入占企業銷售收入的30%以上。
(三)企業領導層重視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和質量保證體系。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技術與創新水平在國內同行業中處于先進地位。
(五)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科技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專職從事科研開發的人員不低于10人,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六)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組織體系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有與國內高水平研究單位和院校合作的良好業績,產學研合作的創新研究成果已成為企業發展的新動力,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七)被認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企業年科技開發投入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低于150萬元,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150萬元,并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證明。
(八)企業兩年內(指申請認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下列情 況之一的,不得受理申請認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
1、有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3、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申報程序,由承擔單位提交申報材料,通過盟市科技局初審,報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審定簽署意見后,向自治區科技廳申報。
第七條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申報材料:
(一)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申報書(附件2)。
(二)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申請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3)。
(三)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績效評價材料(附件4)。
第八條 審批
(一)初審:盟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評審: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評審(必要時應到現場進行實地考察),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評審報告》。
(三)批復:通過評審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經自治區科技廳審定后,下達批復文件,授予“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稱號,并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四章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
組織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組織申報對企業研究開發中心進行評審、檢查、考核。
第十條 各盟市科技局要有專門科室負責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申報工作,并進行初審、上報。對已核準認定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應實施監督、總結上報等工作。
第五章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考核與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認定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在科研計劃立項時優先給予考慮,重點支持企業研究開發及人才培養。
第十二條 為加強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的管理,實行年報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須將上年度工作總結及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表報盟市科技局,由盟市科技局初審后報自治區科技廳進行年審。
第十三條 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實行動態管理。授予稱號后每兩年由自治區科技廳進行一次審核,對工作突出、績效顯著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審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資格,并收回證書及牌匾。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