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與達能之爭:宗慶后敘述真相
成都大勢管理顧問
最近娃哈哈、達能糾紛事件鬧得沸沸揚揚,對此事國內很多專家也分別作了不同觀點的評說。有的說“沒有宗慶后的娃哈哈只是一個空殼”,還有的說“我支持民族品牌,但絕不聲援娃哈哈”,我覺得他們說的都有道理,但是要想知道結果就必須要了解內幕。
一、糾紛的核心與焦點
實際上這件事很簡單,就是一個要強買一個不肯賣,強賣的就想法訛詐你脅迫你賣。達能想要低價并購娃哈哈與達能非合資公司51%的股份,全面控制整個娃哈哈, 娃哈哈不同意讓其并購,于是達能以娃哈哈違反了所謂的“同業競爭”條款及“濫用娃哈哈商標”為由,以訴諸法律來脅迫娃哈哈將股權出售給他。而事實上娃哈哈并沒有違約,所以不買他的帳;達能達不到目的后又采取對我本人進行一些莫須有的人身攻擊,妄圖逼我就范,然而卻激起了熟知內情的娃哈哈員工與經銷商的強烈憤慨,將事情復雜化了。
二、關于所謂“同業競爭”的事實真相
1、達能認為我們非合資公司存在同業競爭的問題,主要的依據就是我們在合資合同當中承諾的不從事任何與合營公司的業務產生競爭的生產及經營活動這一條款,與達能簽約并承諾這一保證的杭州娃哈哈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實業有限公司、廣盛投資有限公司、杭州蕭山順發食品包裝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實際上都是投資公司,因此根本就談不上什么違約不違約、同業競爭不競爭的問題。
2、退一萬步來講,即使上面四家公司的關聯公司(合同條款中并未將關聯公司列在承諾條款之中)可追究同業競爭問題,實際上亦不存在同業競爭問題。因為所有非合資公司生產的娃哈哈產品實際上是為合資公司代加工,是被達能合資公司所許可的,如果他要賴賬并不容易,因為所有非合資公司的產品在2007年4月份以前全部是通過合資公司銷售公司出售的。11年來,由達能委托的普華永道會計事務所每年的審計報告的關聯交易中將這些非合資公司的名稱、銷售的金額清清楚楚進行了披露。如果未得到合資公司的許可,違法了,為什么你不及時提出來,有的生產甚至長達11年,即使你不承認曾經許可,在法律上達能亦是默許了這種行為。
3、真正違約的是達能。達能公司自2000年收購了當時娃哈哈最大的競爭對手樂百氏之后,加劇了娃哈哈與其之間的惡性價格競爭,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損失了8000多萬元利潤。而達能又先后參股和控股深圳益力礦泉水、上海正廣和、光明乳業、匯源果汁、蒙牛乳業等一系列與合資公司產品有競爭的企業,而且達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亦是這些公司的董事長或董事。他們利用合法的手段在我們的每次董事會中均要求我們匯報當前的生產經營狀況、當前的市場形式分析及下一部的經營打算等商業機密,回去后又在他們任董事長且由占了大故的我們的競爭對手公司指揮與我們競爭,這種赤裸裸的同業競爭極大地損害了娃哈哈合資公司的利益。在最近一次談判過程中,達能公開承認了樂百氏、深圳益力、上海正廣和為其關聯交易,要求將這些公司并入娃哈哈,我們不要,達能承諾可在二年內將他們出售,亦證實了其已承認了首先違反了不搞同業競爭的規定。
根據1993年公布的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商標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第三十條第(3)款規定“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更改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根據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根據以上規定,轉讓商標需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并予以公告才能算真正的轉讓,而娃哈哈商標轉讓并未經過商標局批準,因此娃哈哈的商標所有權一直是屬于娃哈哈集團公司所有。
四、娃哈哈沒有濫用商標
1、1996年合資公司成立之初非合資公司就被允許使用娃哈哈商標
2、1999年雙方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亦允許非合資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
1999年雙方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二條條款中規定“雙方同意該專用許可只適用于本合同的產品,甲方(娃哈哈公司)將來可以使用商標在其他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上”。
2005年10月12日范易謀代表合資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與中方親自簽署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第一號修訂協議就明確了娃哈哈與達能的非合資公司亦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標;并列了一個27家與達能非合資企業的清單,同時也顯示了今后還可允許新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標。
五、娃哈哈反擊的殺手锏
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當時商標局有關“商標許可合同備案辦法”中有幾條規定
第四條:商標使用許可證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許可人應當將許可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已備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由商標局向備案申請人發出備案通知書,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二期《商標公告》上。
第十六條:對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正經手段取得備案的,由商標局注銷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商標局不予備案:
(四)許可使用的期限超過該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的;
從以上法規看,商標使用應有一下四項法定條件,一是要備案;二是要審查與公告;三是發現欺騙行為可以撤銷;四是許可期限不得超過商標有效期(十年)。
按照以上法規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需要國家商標局比準方才生效的,而這個合同連報都沒有報,更談不上批準了,因此根據法律條款,此合同當時就沒有生效。
B、費用未付清,雙方應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1996年2月29日簽訂的商標轉讓協議D條規定: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單獨的一份合同。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商標使用費的的價格亦是1億元。
從以上的定義上來看商標轉讓協議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兩份不同性質的獨立合同,目前合資公司僅付了1億元。這1億元價款到底是轉讓費還是商標的專有權及使用許可費呢?如果說是轉讓費,那么就是達能的商標使用費至今未付,該項合同的義務還未履行,而且娃哈哈還可以向合資公司追索使用費;如果是使用費,那么合資公司的轉讓費沒有到位,又談何轉讓?而且轉讓費未支付亦會造成合資合同出資的方式變更,需要雙方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2、同業競爭問題
由于達能收購了一大批與娃哈哈合資公司有產品競爭的企業。同時達能在與娃哈哈合資公司董事會的董事又兼職做了這些公司的董事長與董事,已嚴重地損害了合資公司利益,同時又違反了中國《公司法》關于競業禁止的規定和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的規定,因此要求達能撤出與合資公司有產品競爭公司的投資,同時撤換這些有兼職行為的外籍董事,同時我們還將依法追究違法的外籍董事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3、利用輿論給達能施壓
達能一直采取通過對我個人的攻擊將其與娃哈哈的糾紛說成是我個人與其利益之爭,實際上并非如其所言,娃哈哈的品牌盡管是本人與所有娃哈哈員工在廣大消費者的支持下創造出來的,但并不是我宗慶后的,亦不僅僅是娃哈哈員工的,而是我們中華民族的,是我們中國人民的品牌,我們與之抗衡是捍衛我們民族的利益。而且企業之間的糾紛與爭端,在市場經濟時代應該由企業自行通過談判或訴諸法律來解決,而達能卻一再搬出大使、總領事來對我國政府施壓,轉而對我們施壓亦是徒勞,在中國行商就要尊重中國的法律,不管壓力多大,我們也將為捍衛娃哈哈的合法利益而戰,為捍衛我們中華民族的利益而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