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系統性風險——商業銀行須審慎使用外部評級
國內商業銀行對外部信用評級的使用逐漸增多,其中蘊藏的信貸風險也隨之加大。對此,銀監會表示,商業銀行應當審慎使用外部評級。
昨日,銀監會下發《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銀行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的行為進行規范,防范商業銀行因外部評級調整產生的系統性風險。《通知》中,銀監會特別指出,在授信業務方面,商業銀行不應將外部評級直接作為授信依據,并應指定部門專門管理外部信用評級的使用情況。
外部評級就是指社會上一些專業資信評估公司做出的信用評級活動。通俗地講,在銀行向企業個人發放貸款時,都要對企業或個人的資信情況做一個系統性的評估,符合標準的才可以獲得銀行的貸款。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會借助于外部機構進行評估,在大額度的授信上更是如此。
正因為外部評級多在大額度授信上使用,其所帶來的信貸風險也更加值得關注。相關分析人士表示,外部評級機構一般都較為客觀、專業,但其做出的評級結果都比較通用,針對具體問題的評級可能就不夠詳細。而且外部評級機構不同于內部評級,在數據收集、資料整合等方面的局限令其難以發揮優勢,最終導致評級結果不夠公正。同時,比較有影響力的外部評級中,國外的機構居多,也可能由于對國內商業銀行的了解不夠詳細,在做授信評估時評級結果可能會有所出入。
“監管層出臺這一規范意在鼓勵金融機構提高其內部評級能力,減少對外部評級的依賴。應該對客戶和股東負責,對信用風險做出獨立的判斷,而不是外包給外部的評級機構。”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 (601988 股吧,行情,資訊,主力買賣)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進一步分析道。
在投資業務方面,銀監會也著重指出,商業銀行的重大投資原則應以內部評級為依據。對于沒有內部評級的重大投資產品,商業銀行必須引用至少兩家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進行比較,以較低的外部評級為主,以降低風險。
同時,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外部評級機構監督機制,即如果商業銀行在認為評級結果不公正時,可以向中國銀行業協會申訴,由銀行業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級,并公布調查結果以示公正。